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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认定程序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08-25     浏览量:49

一、工伤认定申请

(一)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按《兵团工伤保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二、延长申请时限

当遇有地震、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以及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申请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向所在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申请时限,并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附件2)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三、材料补正和受理

(一)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

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申请者按要求补正材料受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影响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者提供材料完整的(包括已按要求补正材料

的),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

(三)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并明确写出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

四、调查核实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应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

1、调查前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调查事项。

2、询问被调查人时,应单独逐个地询问,并当场做《调查笔录》(附件6),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3、若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填写《现场勘验记录》(附件7),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有关人员均应在《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名。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者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五、工伤认定会议讨论

组织召开工伤认定小组成员会议,对事故伤害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应全面汇报调查情况,并提出意见,会议应提出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初步意见,由工伤认定小组负责人签名后,报主管领导审签。

六、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60日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附件8),决定书必须写明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政策依据。

七、工伤认定决定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送达时应填写《送达回执》(附件9),由接收人签名确认。对采取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证留存。

八、《工伤证》核发

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由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并根据医疗诊断情况,将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伤病情况,记入《工伤证》。《工伤证》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九、档案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台帐制度,并将做出的工伤认定文书材料及申请者申报的全部材料,采取一例一卷的办法,整理归档,派专人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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